【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到100%的罰款;
2.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70%到100%的罰款;
3.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到100%的罰款;
4.在事故發(fā)生后不立即組織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5.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6.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四十二)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生產經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6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6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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