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qū)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jīng)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guī)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nèi)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nóng)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qū)、旅游景區(qū)、游樂場所等特定區(qū)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fā)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文件] 《關于進一步做好晉城市應急預案備管理工作的通知》(晉市應急總指辦[202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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